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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代表建议修法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4年至今的十年间,共有79件互联网行业内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其中,数量排在第一的是涉及安全产品(包括安全软件、安全插件等)的案件,涉及网站经营和搜索服务的案件排在第二位和第三位。

    近日,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发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观察报告》,对自2004年以来发生于互联网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上演着一场又一场互联网大战,3Q大战、3B大战、3狗大战,从口水战直到诉讼战,但最终为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埋单的是数以万计的消费者,他们因为互联网企业的恶性竞争而受到波及。

    如何让互联网领域有序健康发展,企业实现良性竞争达到共赢局面,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却是一个至今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老难题。

    四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高发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不断发展,互联网公司竞相加速业务扩张,扩大市场份额。而随着竞争的激烈化,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影响强烈。

    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近年来,有四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呈现高发态势,即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互联网企业间口水战、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使用技术手段影响他人商业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注意到,部分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他认为,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上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搭售或捆绑;恶意诋毁,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恶意影响用户终端其他服务或产品;恶意干扰、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参数;虚假宣传等。

    “例如有的安全软件企业利用安全软件的底层优势,通过不兼容、难卸载、欺骗等方式来阻止网络消费者安装其他安全软件,并进一步通过推荐、诱导、默认同步安装等方式,将其旗下的浏览器、网址导航等多款产品依次强行安装至消费者的电脑中,修改绑架用户的浏览器和主页设置,让用户的电脑完全被自己的产品所占据。”李大进说,由于侵权成本低廉,处罚较轻,有的企业甚至不惜通过诉讼达到社会化营销的目的,屡败屡战。

    李大进表示,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经济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亟待进一步加强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张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坦陈,由于互联网行业自身的特点,中国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够完善,执法手段也相对不足,对企业竞争行为的监测、取证和判定都缺乏一些有效手段支持,管理机制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成共识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办理互联网诉讼案件的法官介绍,此类纠纷往往是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无法归入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等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由中,当事人多以不正当竞争案由起诉。

    李大进介绍,1993年我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网络经济尚处于初始或起步阶段,因此在该法中主要对传统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却没有紧跟时代,及时纳入互联网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虽然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互联网相关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立法层级较低,迫切需要较高层级立法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移动董事长郑杰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说,近年来,一些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加剧,法院判了一方败诉,要承担巨额民事赔偿,但监管部门也未对任何一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发挥法律应有的制裁作用。虽然,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20万元的处罚”的条款,但是,相比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的获利,惩罚力度较轻,不足以威慑违法行为。

    此前,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就有吕忠梅、杨伟成等不少代表分别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建立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修改,代表们给出了自己的建议。郑杰建议,要加大对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除了受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享有诉权外,进一步赋予消费者行业协会、权益保护协会诉权。同时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明确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不兼容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商品(包括服务),同时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删除或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商品。

    李大进建议,从立法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增加重复违法行为的成本。要在立法中引入诉前禁令制度,弥补司法救济的滞后性,减少违法行为给相关企业带来的损失。

    建立执法信息交换及协作机制

    修改法律并不是促进互联网领域健康发展的唯一途径,行业自律更是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

    李大进建议,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应建立监管执法的信息交换及协作机制,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建立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对于违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的行为,依法及时监管,对于多次违法企业,加重处罚力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持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同时,还应该积极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协调和监督作用,将频频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互联网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张峰透露,工信部将对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带来的新商业模式加强研判和跟踪,强化对竞争行为的监管,并建立互联网企业纠纷及争议的受理、处置和仲裁机制,建立健全市场预警和快速响应机制,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及时评估、依法处置。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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